(2015)宾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明芬与刘静梅、佟畅、佟万成、郭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芬,刘静梅,佟畅,佟万成,郭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芬,1953年9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刘静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佟畅,10岁,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佟万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郭淑琴女,1945年8月2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仿古一条街综合楼703室。本院在执行张明芬申请执行刘静梅、佟畅、佟万成、郭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静梅、佟畅、佟万成、郭淑琴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款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于判决生效7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继承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