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昆玲与吴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昆玲,吴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吕昆玲,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静红、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昆玲与被告吴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昆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昆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吕昆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