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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昆玲与吴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昆玲,吴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吕昆玲,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静红、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昆玲与被告吴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昆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昆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吕昆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