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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与刘洪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刘洪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明湖北路与青龙湖东路交叉口路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锡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洪福。委托代理人李洪玉,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砚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文学、被告刘洪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到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是他单位职工,在他单位受伤。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日送达了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443号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裁决他单位与一个陌生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存在错误。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决他单位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洪福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2014年3月被告刘洪福到原告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26日,被告在工作中用角磨机打磨铁件时,不慎被角磨机割伤左手。原告将被告送医,并支付医疗费。后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443号裁决书,载明: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庭审后举证质证笔录、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工作服照片、工资表、考勤表、录音视频等材料予以证明。裁决:刘洪福与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于2015年3月9日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本案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主张,除提供安劳人仲案字(2014)第275号裁决书外,又提供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载明:交易类型无折转客户账,账号(XXXXXXXXXXXX),支取户名刘洪福,存入户名宋锡禄;该账号银行卡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宋锡禄进行交涉的音视频资料。经质证,原告均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刘洪福系陌生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锡禄一段时期内逐月向被告的银行账号上存款的事实相矛盾。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福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华克汽车排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