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梅成亮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11号罪犯梅成亮,无业。罪犯梅成亮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1)东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依法提起上诉。2011年6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盐刑二终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顺撤回上诉。刑期至2019年8月28日止。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梅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或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梅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成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梅成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罚金1300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成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