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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瑞生与王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生,王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瑞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爱国,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生与被告王爱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生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生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生负担。审判员  杨桂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