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少锋诉佘彬鑫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锋,佘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刘少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兵新,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佘彬鑫,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租金151200元(人民币,下同)及其违约金;2、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税费114566.4元及其违约金;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受理费5472元、财产保全费1932.43元、公告费8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9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佘彬鑫所有的价值363924.99元(此款含租金违约金61910.72元、税费违约金23753.44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