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尹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新珍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