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尹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新珍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