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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章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王某乙、男某。因被告嗜赌成性、不务正业,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随被告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七雄街道官田村北马组12号自建房屋一套,苏K×××××轿车一辆);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于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无异议,但房子是父母出资建的,轿车是我们夫妻出3万,我父母出2万元。我没有婚外情,我对原告家庭暴力是因原告语言行为引起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11日生女孩王某乙,2009年12月11日生男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促使原、被告夫妻和好,稳定家庭、社会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