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红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喜,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黄俊喜,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教管站,身份号码412828195606154532。被执行人程红卫,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弥陀寺乡后岭村委西程桥,身份号码412828196510174218。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程红卫未在法律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俊喜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程红卫的财产共有人郭小云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红卫的财产共有人郭小云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