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泉明与庄良财、黄金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明,庄良财,黄金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泉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庄良财,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金询,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明与被告庄良财、黄金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陈泉明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