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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州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与吕银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村民委员会,吕银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州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吕银洁,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吕银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河北院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撤诉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维英审 判 员  徐旭良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