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思敏与白丽君及郑智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思敏,白丽君,郑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刘思敏,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白丽君(娟),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郑智杰,男,58岁,汉族,系被告白丽君丈夫。再审申请人刘思敏与被申请人白丽君、郑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巴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思敏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有误,郑平智至始至终本人没有出庭,说明郑平智已认可。郑平智出示的是假欠条,他随时可以写欠条,不能以他写的假欠条抵消我的欠款证据,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郑平智本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不能由此推定郑平智已认可欠款的存在。刘思敏在庭审中称“他连哄带骗把我���子骗走的,钱没还清”,可以认定郑平智持有的欠条,是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的欠条,现该欠条在郑平智处,证明郑平智是偿还了12000元欠款后,收回了该书面欠条。刘思敏持有的《借款还款协议》系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的约定,不能证明借款仍未偿还,刘思敏主张《借款还款协议》就是欠款凭据不能成立。综上,刘思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思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海 波审判员 王飞林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