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晓文与林红旗、王美莲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文,林红旗,王美莲,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苏晓文,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红旗,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被告王美莲,女,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旗。被告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智斌根据原告苏晓文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厦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林红旗、王美莲、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0438750元为限的财产。2015年5月5日,原告苏晓文以拟与被告林红旗、王美莲、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林红旗银行账户、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及被告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文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红旗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340611930626010、436742193000102445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261729002301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22084100000491051)、被告厦门市琪顺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100023819200039225;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330012042000164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626691970)以及被告厦门瑞鹰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410002290920005301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户:411768808359)的查封。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