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58-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658-1号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道坛,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陶立新,经理。被告:夏明军,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担保人:陈秀姬,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军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陈秀姬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陈秀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8幢××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合包字第××号,建筑面积134.8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