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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光武与文山市红旗林场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光武,文山市红旗林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光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山市红旗林场。再审申请人罗光武因与被申请人文山市红旗林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光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罗光武在文山市红旗林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挡土石墙错误,罗光武所建挡土石墙是在自己拥有的(2007)第1011102118号承包经营权证中,位于花子洞0.2亩土地范围内,该土地证东南方位被填返了,罗光武已向主管部门请求更正,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实,罗光武并未侵犯文山市红旗林场的合法权益。文山市红旗林场的土地来源于《关于蚂蝗塘林区搬迁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土地面积为1.9亩,在《关于蚂蝗塘林区搬迁征用土地的请示报告》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中提到征用农用地2.0亩,均是被涂改,且颁证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不明确。罗光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罗光武认可其所砌的挡土石墙位于文山市红旗林场所持有的文国用(2012)第046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内。罗光武主张文山市红旗林场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界限不清,取得程序违法,其已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文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文山市红旗林场的文国用(2012)第046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文山州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文国用(2012)第046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罗光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文山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文山市红旗林场对其所持有的文国用(2012)第046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罗光武在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内支砌挡土石墙的行为侵害了文山市红旗林场的合法权益,生效判决判令罗光武拆除其在文山市红旗林场享有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北至水沟段所建的挡土石墙、恢复水沟原状符合法律规定。罗光武申请再审提出对文山市红旗林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程序违法等异议,不属民事诉讼案件审查范围。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罗光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光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会全代理审判员  王桂萍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