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新民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建民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赵宝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民,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赵宝荣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433号原告蔡建民。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耀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加宁,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民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赵宝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民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建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建民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琍琍审 判 员 苗 艳人民陪审员 黄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