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朱振飞、白维刚、冯长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白维刚,朱振飞,冯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负责人刘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维刚,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白庄村。被执行人朱振飞,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东朱村。被执行人冯长瑞,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代楼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振飞、白维刚、冯长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白维刚、朱振飞、冯长瑞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0285.53元,均未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