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7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福东与齐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东,齐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7700号原告于福东,男,1971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俊峰,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东诉被告齐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俊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东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