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刚与被告辽宁华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刘刚与被告辽宁华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刘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敬丰,系辽宁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华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毅。刘刚与被告辽宁华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