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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喜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威远与刘全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威远,刘全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喜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袁威远,男,汉族。被告刘全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威远与被告刘全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威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威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威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威远负担。审判长 俄尔拉铁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袁 清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先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