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德胜与魏学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胜,魏学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96号申请执���人王德胜,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魏学巍,男,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白民二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吉G3T1**号轿车所有权及营运权归申请执行人王德胜所有;该轿车所有权及营运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所有权及营运权更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波审判员 刘 奎 忠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占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