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忠启、刘学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忠启,刘学云,王厚梅,王厚朋,汲长利,庄洪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王忠启,农村居民。被告:刘学云,农村居民。被告:王厚梅,农村居民。被告:王厚朋,农村居民。被告:汲长利,农村居民。被告:庄洪夫,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忠启、刘学云、王厚梅、王厚朋、汲长利、庄洪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忠启、刘学云、王厚梅、王厚朋、汲长利、庄洪夫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