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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和留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催字第2号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留星。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5614588,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道勤纱线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1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盼盼审判员  吴纪华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