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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委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华人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华人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袁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委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人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海珍,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人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海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诸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海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袁海珍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人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0元,停车费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海珍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海珍银行存款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