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西超诉闫西彬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西超,闫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于西超,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闫西彬,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西超诉被告闫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西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于西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