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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西超诉闫西彬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西超,闫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于西超,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闫西彬,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西超诉被告闫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西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于西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