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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亦明与厉炳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亦明,厉炳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5-2号申请执行人:陈亦明(系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业主),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厉炳行(系慈溪市万禾电器厂业主),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00006号陈亦明诉被执行人厉炳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经营的慈溪市范市光明塑料五金厂的银行帐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浙B×××××别克牌机动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厉炳行行踪不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7845元,另应承担执行费21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