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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何运平、邓诗锋、鹰潭力信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唐荣荣、黄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何运平,邓诗锋,鹰潭力信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唐荣荣,黄瑞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19号(阳光世纪天洁东路16-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6620-8。负责人:郭丽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浩然,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运平。委托代理人:黄晓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诗锋。委托代理人:张如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力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8348256-2。法定代表人:李洪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交通局,组织机构代码68348150-0。法定代表人:王汉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荣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瑞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运平、邓诗锋、鹰潭力信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信诚雅本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唐荣荣、黄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浩然,被上诉人何运平的委托代理人黄晓炎,被上诉人邓诗锋、鹰潭力信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信城雅本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荣荣、黄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