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亚军,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小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亚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