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江,男,1992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文水县开栅镇武陵村人,现住该村。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5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江江、武安顺(已判决)、赵耐春(已判决)、李忠杰(已判决)受边左琴(已判决)指使,在边寨全(已判决)的指引下强行闯入兴县交楼申乡陈家圪台村村民陈支树家中,被告人李江江与赵耐春、李忠杰手持钢管及镐把将陈瑞青和陈支树两人分别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陈瑞青和陈支树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江江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江江、武安顺(已判决)、赵耐春(已判决)、李忠杰(已判决)受边左琴(已判决)指使,在边寨全(已判决)的指引下强行闯入兴县交楼申乡陈家圪台村村民陈支树家中,被告人李江江与赵耐春、李忠杰手持钢管及镐把将陈瑞青和陈支树两人分别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陈瑞青和陈支树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江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瑞青、陈支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江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一、书证1、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所扣押车辆的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武安顺、李忠杰、赵耐春指认作案的现场及供其作案的车辆停放的位置。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日文水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李江江的过程。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江江的身份情况。5、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取保候审、逮捕被告人李江江的时间。6、调解书、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江江与被害人陈瑞青、陈支树民事部分调解解决,且全部履行,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江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彩平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我已经睡着了,听见棍棒敲打的声音,爬起来看到三个男子闯进来,其中两人拿着木棒站在炕上,一人拿着手电在地上站着朝着我丈夫身上照,这时炕上那两个人就拿木棒开始打陈瑞青,我上去往开推,结果胳膊上挨了一拳被打的坐在炕上,那两人把陈瑞青打了一顿就走了,我听到外面车门响了一声,之后打开灯,我看见我父亲流了很多血,陈瑞青也被打破了头,血流了一炕。我左胳膊上挨了一棒,左手背肿了,我父亲头破了,眼眶部位也破了,我丈夫陈瑞青头上破了两道口子,眼眶也破了,全身肿的。我家在村里与边寨全家有仇怨,是因为去年石料厂倒渣的事打过架。2、证人张反过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我女儿陈彩平和女婿陈瑞青在我家睡觉。晚上10点多我们睡了觉,到了12点多,家里突然闯进几个人就开始打人,他们打完后跑出去了。我开了灯,看到我丈夫和女婿被打的头破血流。他们打时用手电筒照我们,我没看清是些什么人,我胳膊上被他们打了一棒。3、证人陈磊证言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我和我父母一起到我外公家睡觉,10点多睡下的。到了12点多,我听到家里突然有打人的声音,我就吓的钻进被子里,什么也没看到,等他们打完后,我看到我外公、我父亲头上流血,我外公昏迷不醒,地上掉了个手电筒。4、同案犯边左琴供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武安顺给我打电话要见我,之后他开车到殷家堡接上我,我看到他还带着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开车,我问去哪儿,他说去了就知道了。开车上了高速一直到兴县和岚县交界地的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我问他想干什么,他说“替你出气,收拾欺负你家的那个人”,我说“你有病了,为什么走的时候不说现在回来怎么弄了”,武说“你不用管,这和你没关系,你指一下他家的门就行了”,我说不指,我俩就吵起来,武说“已经回来了,人家欺负你家我替你收拾他与你没关系”,后上车后,武让我指门,我沉默很久后答应给他指。到了村里我给指了陈瑞青家,等到路灯熄灭了,我们就开车走到陈瑞青去的那户人家,武安顺和那三个年轻人下车,我留在车上,过来二分钟他们都回来及原路返回太原。我没有买过手套、没拿过钢管、没有打过电话和发过短信、没有给过别人报酬,也没有和其他人吃过饭,就和武安顺吃过饭。我使用的两个电话号码分别是1833547****和1850351****.5、同案犯武安顺供述证实,2014年1月上旬的一天,大概是五六号,小猪在后王村中大街找到我,说有个女人花钱雇人打架,我同意了。2014年1月15日左右下午,小猪打电话约我晚上在殷家堡一个火锅店吃饭,那个女人带着另外一个男子在火锅店等着我们,吃饭期间她说老家兴县有人打他爸来,他想找人报复,我答应给她找人。2014年1月20日晚上我给她打电话告她找下人了,她答应打完人后给1万元报酬。2014年1月21日下午,我带着大个(李江)、凯儿(李忠杰)、胖子(赵耐春)还有那个女的从殷家堡出发上小店高速,走太佳高速直接到了兴县,大概晚上10点多,她带我们随便吃了饭,没有到县城,饭后直接将我们带到被打的那家人门前,在车上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路灯熄灭了,那女的带另外三人下车进去打人了,我在车上等,不到三分钟他们就出来坐到车上,原路返回太原。我认识边左琴是2014年1月15日吃完火锅后,我就和她去了她家并发生了关系,就是让我尽力完成打人的意愿。李江、李忠杰和赵耐春是我的工人,2014年1月18日晚上,我和赵耐春说有人花1万元钱叫打个人,赵同意了,李忠杰一直跟着我混,没有专门叫他去打人。2014年1月21日下午李忠杰、赵耐春和我去接边左琴准备回兴县时,边说人有点少,叫我再叫一个人,我就给李江打电话说有人给四五千元让去打人,李江同意了。李江、李忠杰和赵耐春去兴县的时候都知道是要去打人,在回兴县途中边左琴让李江和赵耐春进去试试殴打,殴打工具有镐把两根、钢管一根,镐把是车上的,钢管是边左琴提供的,打完人后都扔到路边地里了。所驾驶的车是我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是晋A31M**。事后边左琴支付给我6900元,是2014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回太原后在下元邮政取的,李江拿了5000元,赵耐春拿了1900元,李忠杰没有任何报酬,我也没有任何报酬。殴打人是李江和赵耐春实施的,我和边左琴在车上等着,为他们望风。6、同案犯赵耐春供述证实,我绰号叫“胖子”,去年腊月的一天下午,大约十五、十六时许,我和凯儿(李忠杰)还有几个工人下完货回来的路上,在体育路上接上大个(李江)准备回后王村,这时凯儿接到一个电话后对我们说让回去洗漱一下,顺子打电话说一会有事,半个小时后凯儿接上我们直接在路上拉上顺子,当时还有一个女的,之后就直接上了高速,我问顺子去哪,顺子说跟他去打个人,我说上哪打,他说兴县。在路上,相跟的的那个女的也就是顺子的朋友,我知道叫小琴,她说要打的这个人是个年轻男子,年龄大概三四十岁,家里有两个老人,还说那男子老婆也在,让我们去了以后直接进去狠狠的打那男的一顿就行了,还说那人家没门,屋门也不结实,估计一脚就能踹开,没具体说打成什么样、怎么打。大概晚上九点、十点左右在岚县吃的饭,之后回到村里,小琴给我们指的路。到了村里大概晚上十一、二点,直接把车停在那家人院门口,顺子说让我和李江进去,凯儿在屋门口看着,他在院门外看着,李江下车拿了根镐把、一把手电,给了我一根钢管,凯儿也下车拿了一根镐把。进院子后,李江一脚踹开门,我跟了进去,凯儿在门口守着,李江进去拿手电往炕上照,我看到那个年轻男子往起爬,李江拿镐把朝那年轻男子打了一下没打着就把镐把扔在炕上,从我手里拿过铁棒上了炕开始打那个男子,我拿起扔下的镐把朝屋里的一个老头头上打了一下,后我和李江一起打那个年轻男子,这时凯儿也上来一起打那个男子。那老头爬起来想跟我们抢镐把和铁棒,李江就过去把那老头打了一顿,李江说走,我们就相继跳下炕跑了出去。前后共两三分钟。就是在他们头上和身上乱打,当时看到那个年轻男子头上破了流血了,那老头我没注意。顺子看我们出来后直接开上车从原路返回太原。走开时,小琴问我们打的厉害不厉害,我说黑的没看清,反正那个男的头破了。镐把是车上就有的,铁棒应该是凯儿准备的。到了太原回到后王村,顺子给了我1900元。回兴县打人的十几天前,顺子和我说过打人的事,我说不干,之后当天上了高速我就想是不是就是那天说的那件事,结果得到证实,我想反正上了高速了,再加上我平时和顺子关系也不错,所以就没反对。凯儿和大个在高速上没问去干什么,武安顺没给过凯儿钱,之前也没和我们提过钱的事。边左琴花1万元钱雇的我和顺子、李忠杰还有李江,我拿了1900元,李江5000元,武安顺和李忠杰拿没拿钱我不清楚。边左琴雇我们打人是为了给他爸出气,我们回兴县边左琴的父亲知道,在回兴县的路上她和她父亲通电话来,他父亲告诉她要打人的具体位置。边左琴要求我们狠狠的打那人一顿,把那人的腿打断。在回兴县的路上边左琴接到她父亲的电话说要打的那人不在城里,在村里他丈人家里住着了。我在老汉头上打了一镐把,李江拿镐把和手电也打过老汉,我拿镐把在年轻男子身上乱打了两三分钟,只看见头被打破了,李忠杰看见我和李江进去打了,他也拿着镐把进来朝年轻男子身上打了四五下。没见边左琴的父亲,他就是和边左琴电话联系指挥的,给边左琴提供信息。边左琴没有给齐我们钱是嫌我们打的轻了,没有达到他的要求。7、同案犯李忠杰供述证实,我的小名叫凯儿。2014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武安顺还有一个女的在饭店吃饭时认识的这个女的,1月21日前的三天左右,武安顺和我说找人打人的事,1月21日中午武安顺打电话让我接上李江和赵耐春等他电话,后与武安顺和那个女的汇合上高速回兴县,我说买点吃的,李江让买几副手套,那个女的下去买了两个面包和四副手套还拿了两根钢管,武安顺对我说让我把车上的镐把拿上,到了现场后给看着点,那女的说“你们拿上钢管感觉看合适不合适”,赵耐春和李江拿起钢管舞了两下说“行了,就是感觉有点长”。路上那个女的给我们介绍那个人的特征,个不高,四方圆脸。在那个女的指点下到了那个村子,在那人家附近停下车,等到路灯熄灭后又等了一阵估计有凌晨一点多,开车到那人家门口停车,武安顺下车将旁边停的一辆QQ车的气给放了,说是怕开车追来。那女的指了一孔窑洞,李江和赵耐春拿着钢管先进去了,我拿着镐把也跟着进去,听见窑洞里响了一下,进去看见那个中年人站在墙角,我就过去用镐把在他腿上打了两下,后来我就到了外面,武安顺开着车拉我们原路返回。回到兴县吃完饭后,我们开车到了那女的说的村路口时,大个让我去买个手电筒,下车时我听见那女的和人打电话“答(父亲的意思),情况怎么样了”。后来我上车,他们告诉我说那家里有五口人,要打的人两口子,他丈人家两口子,一个小孩。后来我和顺子、胖子去找那女的要钱,因为当时给胖子的钱少,那女的说事情办的不好,不再给钱了,让胖子和大个分原来的钱。我见赵耐春当时数钱时说是1900元,我没收钱。8、同案犯边寨全供述证实,2011年选举时我与陈瑞青共同参加村干部选举,互相竞争,陈瑞青答应如果我退出选举后他给我一块河滩地、一个养猪场,然后给我一部分钱,但是他一直没有兑现承诺,至此就有了恩怨,这事我女儿边左琴也知道,当时就要找陈瑞青算账被我劝下。还有就是我村石料厂在我村倒渣的问题,陈瑞青不让倒,我找他商量,言语不和,陈瑞青和他父亲把我打伤住院,这事边左琴也知道,并说“他打了你,你也打他一顿”,我说不用了,左琴不依后被我劝的罢休了。去年冬天引黄工程到我村征地,有我垫起来的河滩地,陈瑞青不让我顶,边左琴也知情,知道我心里过不去,她对这件事很不高兴。再就是边左琴自己买了一辆前四后八的卡车给她跑车,陈瑞青一直从中搅和让她赔了钱,这事她也很不高兴。去年腊月21日下午,边左琴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嘛呢,我说引黄工程、乡政府在村里给村民开会,她问陈瑞青今天下不下城,我说引黄的车下,他就下,引黄的车不下,他就不下。当天晚上,她打电话说已经回来岚县了,在加油站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问我陈瑞青是下去了还是在村里,我说“你要不引上回去吧,那可不行,弄不合适,打人打下个事,年也过不成了”,她说不怕,没事,弄下事与我无关。又过了一会,左琴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过来了,买个手电筒,黑的怕看不见,还问我陈瑞青在哪,我说肯定在他丈人家,左琴问他家几口人,我说有五口人,陈瑞青的妻子和孩子也回来了,丈人丈母都在了。边左琴凌晨时给我发过短信,就两个字“哈哈”,过了大约两三天,左琴发短信问我打的重不重,我回她说听见丈人的不重,陈瑞青的重了。今年正月里她又打电话问我重不重,我说听村里的人说陈瑞青头上缝了12针,他丈人头上缝了7针。我当晚打电话的时候已经睡下了,没有出面阻止是怕被她带的那些人认住,以后找自己麻烦。我当晚去陈瑞青丈人家附近上厕所,去了有人就走了,因为平时就去那儿,不是故意去看陈瑞青丈人家有什么事。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瑞青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8时许,我与一部分同意征地补偿事项的村民签完协议后,回到我在陈家圪台村的家中,吃过晚饭,约8点半左右到了我岳父陈支树家准备当晚在丈人家睡,晚上10点多睡了觉,睡的迷迷糊糊时,听见家里有很大响动,我看到屋子里手电乱晃,接着就看到我丈人被人用木棒打倒,我连忙爬起来,这时三个人朝我走来,一人拿着手电照在我身上,两人拿着木棒在我头上打了两下,又朝我身上乱打,我看到一个人拿着木棒要上炕,我忙上前打了那人一拳,打的这人倒退了下去,之后三人开门朝外跑去,接着听见汽车启动的声音,车走了,我忙拿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当时看见时间是凌晨0点20分,之后我给我父亲陈明则打了电话。当时我头上流了很多血被送到医院,我头上挨了两棒,两处都打破了,骨折处缝了十几针,右眼眶骨折。我看清了一个人的面貌,见了能认识,我在村里与边寨全有矛盾,是因为2012年与边寨全因石料厂倒渣打过架,再就是这次引黄工程征地,边寨全要求补偿其所占河滩地十几、二十万元,因为那块地属于集体,我没同意。我当晚9点40分从岳父家出来上厕所,曾看到边寨全朝我岳父家方向走,我咳嗽了一声,他就扭头朝来时方向走了。2、被害人陈支树陈述证实,2014年1月21日晚,陈瑞青与我女儿陈彩平到我家睡觉,10点多睡下,到了12点多,家里的门被踹开,进来三个不认识的人,手拿木棒,一进门就到炕上打我们。我当时头上被打了两棒就昏迷不醒,半个多小时才醒过来,发现陈瑞青也被打了,之后被送到医院,我头骨骨折,缝了七针,左眼眶骨折。我与村里人没有矛盾,我女婿陈瑞青与村里边寨全有矛盾。我女婿他们平时在城里住,21日回村里开会,讨论引黄工程在村里征地的事,后来我听我女婿说10点左右他上厕所时看到边寨全在我家附近。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江江供述证实,2014年初的时候,武安顺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人让他找人去兴县打人,让我和他一起去,我刚开始说不去,后来武安顺老给我打电话,我就跟着走了,当天我到了太原南通坐上武安顺的车,然后回到兴县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多,在路边吃了饭,大约12点左右那个女的带我们去了村里,等路灯熄灭后,我们就进了那户人家,我拿着手电进去,后面赵耐春和凯儿也跟着进去,那个女的给我们指的一户人家让我们进去,我拿着手电筒把门踹开,赵耐春拿着钢管,凯儿拿着镐把进去就打人,凯儿拿着镐把在屋里一个年轻人的小腿上打了一镐把,我拿着手电筒砸到一个人的头上,手电筒烂了,我就把手电筒扔了,进去一两分钟打完人后我们三个人从他家跑出来,坐上车回了太原。镐把是车上的,钢管是武安顺从那个女的家里拿的,工具在回太原的路上扔了。在兴县吃饭时,那个女的给人打过电话,我听到她说:睡了没有,在不在家之类的话。到太原后,那个女的在下元的煤气化对面的一个ATM机上取的钱,她把钱给了武安顺,武安顺给了我5000元,是在车上给的,又和我要了500元。当时开的是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给自己钱是以前武安顺就和我说好的,说打完人就给我5000元。五、鉴定意见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兴)公(法)鉴(伤)检字(2014)第17号、第18号鉴定结论书,分别证实陈瑞青、陈支树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一级。六、辨认笔录1、经同案犯武安顺、李忠杰、赵耐春辨认,证实编号中4号照片为被告人李江江。2、经被告人李江江辨认,证实编号中3号照片为同案犯边左琴。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并且具有内在联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江江受人雇佣殴打被害人,并致二被害人轻伤,故被告人李江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江江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江江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江江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刘俊青审判员 孙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