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沈乃剑,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刘宜德),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告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9,693,980.8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戴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