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天华与蒋天华、陈莉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天华,陈莉湘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时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成波。被告:蒋天华。被告:陈莉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天华、陈莉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