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