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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贤科与被执行人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科,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科,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张宁,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李贤科与被执行人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接受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62号李贤科与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