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贤科与被执行人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科,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科,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张宁,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李贤科与被执行人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接受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62号李贤科与张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