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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地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抵押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5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戴四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周俊,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地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枞阳县宇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