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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传海与秦沛席、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海,秦沛席,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陈传海,男,生于1965年6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品生,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沛席,男,生于1972年4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法定代表人李桂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海与被告秦沛席、被告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海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