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惠娟与被执行人杨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娟,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娟(又名李慧娟)。被执行人杨永。申请执行人李惠娟与被执行人杨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永拖欠原告李惠娟借款20000元,限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杨永偿还借款2000元。对其余借款18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娟与被执行人杨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惠娟在被执行人杨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