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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被告瞿某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