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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金蕾与张宇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蕾,张宇,荣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蕾,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饶云峰,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旭,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饶云峰,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金蕾因与被上诉人张宇、荣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1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张宇、荣旭在一审中起诉称:张宇、荣旭与胡金蕾于2011年10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宇、荣旭如约支付了租金,并根据合同采购了建材。但在施工过程中,宋庄镇、大兴庄村委会下发了停工通知。接到通知后,胡金蕾承诺张宇、荣旭协调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施工。但时至今日,胡金蕾仍未能协调恢复施工,给张宇、荣旭造成损失。因此,张宇、荣旭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胡金蕾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等。一审法院向胡金蕾送达起诉状后,胡金蕾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胡金蕾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据此,胡金蕾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故一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胡金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胡金蕾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相同。同时,胡金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张宇、荣旭对于胡金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宇、荣旭系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胡金蕾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等,故本案属于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租赁场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胡金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胡金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