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港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喻仁红与刘永泉、周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仁红,刘永泉,周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喻仁红,居民。被告刘永泉,居民。被告周湖,居民。关于原告喻仁红与被告刘永泉、周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仁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泉、周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仁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喻仁红负担。审 判 长 肖 林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人民陪审员 陆 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