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健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23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74919744-X。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代理人胡悦,系公司员工。被告毛健行,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健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