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江省浩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4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海,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洋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副37-1层。法定代表人郑娟,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浩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