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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东宅社新建店面龙虎山路597之111,组织机构代码05116607-8。法定代表人范文举。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601A。法定代表人林值华,总经理。原告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彬、人民陪审员高若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1211467的《行业掌门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的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为原告完成推广计划及掌门平台的开发、wap(即移动通讯设备的网页)+web(即电脑网页)双网双模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且撤销营业网点下落不明,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服务费60000元。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1211467的《行业掌门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二份,约定被告应当提供专人与原告联络,合法使用原告资料,进行网上推广和网站的开发,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推广计划及掌门平台的开发,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在验收期内被告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原告可以通过任何上网的手机访问到推广的结果和移动掌门平台效果,不同款型的手机访问可能存在差异效果,不属于网站程序所致,推广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原告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网络程序正常运行,验收期为3天时间;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等;原告应当向被告缴纳服务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60000元。2013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合同进行补充,约定被告给原告开发的网站版本应当与进口商品相关,有行业门户和商城版功能,且被告承诺十五日内上线,若达不到原告要求的效果,被告将全额退还60000元的服务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业掌门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发票》、《收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行业掌门全国统一注册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否则退还原告服务费,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阁下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6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厦门华企移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名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