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济阳农商行与宋传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传贵,宋长友,赵忠光,赵尊良,宋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培,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阳县。被告宋传贵,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宋长友,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赵忠光,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赵尊良,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宋传福,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传贵、宋长友、赵忠光、赵尊良、宋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