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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杭州天恩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恩化工有限公司、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杭州天恩化工有限公司,田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89号原告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桑港路350-1号。法定代表人魏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兆伟,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东沙村。法定代表人谢文兴,董事长。被告田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恩化工有限公司、田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