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志军与苗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军,苗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军。被执行人苗向东。申请执行人郭志军与被执行人苗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苗向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志军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30日起按原告与信用社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3700元应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苗向东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志军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志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