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行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戴泰文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大队、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诉初字第1号起诉人:戴泰文,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戴晨,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戴泰文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戴泰文诉称:2003年全市开展对“三小车”的收缴工作,两被告用原告的残疾车档案信息收缴案外人具有瑕疵的残疾车及准驾证,致使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据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行政案件,起诉人起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管辖范围,我院没有管辖权。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戴泰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瑞东审 判 员 谭大水审 判 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