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伍永权、黄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伍永权,黄翠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永权,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翠瑶,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永权、黄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