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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春宁与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春宁,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831号原告覃春宁。被告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28号“康城”-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姚柳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春宁诉被告柳州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春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向本院作出任何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覃春宁负担。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