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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229号原告:何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