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东县东海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县东海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平,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鸡东县东海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长生,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东县东海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592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自